亚欧币空壳公司背后的“虚拟币交易” 7人受审最高获刑6年

早在2017年,一起以网络虚拟货币“亚欧币”为名的特大网络传销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起传销案涉及金额40.6亿元,4.7万余投资者做着“高返点、高收益”的美梦掉入陷阱。


案件侦破的同时,这起“亚欧币”特大传销案分布在各地的传销团伙纷纷落入法网。近日,云南七名犯罪嫌疑人以赵某某为头目发展会员459人,吸纳资金4600余万元,案件提交到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这七名犯罪嫌疑人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万至六万元不等。
七人在昆明注册公司进行传销
2016年4月,“亚欧币”特大传销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夏某以虚构的“亚欧币”项目为名,通过注册成立海南跨亚欧网络竞技有限公司披上合法外衣,再罩上“相关权威单位授权”的光环,以召开推介会、举办论坛、网络宣传等方式大肆宣传其合法性和美好前景,以“高返点、高收益”的利好吸引会员购买“亚欧币”。跨亚欧公司没有任何实体产业,靠不断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资金维持运营,至2017年案发前公司资金链濒临断裂。


而来自云南的嫌疑人赵某某成为“亚欧币”会员后,于2016年6月24日在昆明市经开区注册成立云南久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1日接受海南跨亚欧网络竞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亚欧币在西南片区的运营中心来进行传销活动。
本案中的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先后成为云南久益公司的股东和骨干成员。并通过宣传、讲授“亚欧币”的背景、盈利模式、操作模式等内容,在昆明市区和嵩明县蒙自县等地不断吸引、发展下线人员投资购买“亚欧币”,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空壳公司背后的“虚拟币交易”
“只要花五毛钱买入,不到一年时间就能涨到五倍多,还只涨不跌。介绍下线还能获得返利。”这就是传销头目口中的赚钱方式。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杨某某等人至案发时,已累计发展会员四百多人,共计25层级。


与亚欧公司总部如出一辙,“亚欧币”会员结构明显呈金字塔式,西南片区的运营中心“亚欧币”,会员需要通过“内盘”和“外盘”途径购买。内盘会员的注册必须由上线推荐且至少购买价值1万元人民币的“亚欧币”。成为亚欧币的会员以后,可以发展3个下线会员,上线可以从下线会员购买亚欧币的钱里面提成10%,购买“亚欧币”成功后即冻结所有“亚欧币”,250天才能解冻完毕,解冻后才能转到外盘提现或交易。
外盘的主要作用是用来提现内盘的“亚欧币”,同时外盘也兼备单独买卖、炒作“亚欧币”的功能。据了解,外盘市场价格不固定,跨亚欧公司通过人为操作来控制价格,总体价格呈上升趋势来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但从实际来看,被发展为“下线”的受害者刚开始得到了返现金额,但是过后又将钱投入到买币中,最终导致血本无归。
同学、朋友和亲戚是主要的发展对象
“我和李某某是朋友,大家聚在一起的时候他们跟我介绍亚欧币的事情,赵某某说亚欧币百分之百的能赚钱,我听了他说可以赚钱再加上赵某某跟杨某某是亲戚就相信了,后来开始注册账户交钱购买亚欧币。”


“我介绍过我的朋友、我妹妹、我妻子、我母亲、朋友、堂姐购买过亚欧币,他们的账户都是我帮忙注册的,注册以后我把他们放在我的下面作为我发展的下线会员,他们之间的层级架构也是我安排的”据证言所述,大部分受害人都是通过亲戚、同学和朋友的介绍成为其下线,如果不会操作,所谓的上线会提供“帮助”,在基于信任的基础上,为谋取这“易来之才”大家纷纷踏上这条传销路,甚至连累了自己的至亲。
检察官释法
在传销中,由于组织者、领导者需要给参与者一定的返利,所以要保证传销组织的生存,就必须不断的增加参加者,然而由于参加者不可能无限量的增加,所以资金链一断裂,刚参加的人或者最底层的参加者就必然成为受害人。
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案的七名犯罪嫌疑人在加入该传销组织时都是抱着投资的心态,进入该组织后都有发展下线的情况,其中郑某某、李某某还给参加人讲课,赵某某、赵某还是负责人。从组织系统看,该组织符合五级三阶的模式,有25层,几人都是在十层以上。


赵某某、杨某某、李某某、赵某、徐某某、郑某某、丁某某组织、领导以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亚欧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检察官提醒大家:在本案中,四百多人抱着“快速致富路”买入“传销币”最终血本无归,所以大家需要在选择合法投资渠道的同时也要增强风险意识,其次,熟人是传销者主要的发展对象,无论是基于什么关系,也不要被所谓的“低风险、高回报”项目所蒙蔽,清晰识别传销“拉人头”的欺诈本质,谨防落入传销陷阱。
[此文来源于昆明官渡检察,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原创文章,作者:QKL123,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qkl12315.com/archives/500

评论